皇帝還擁有最高司法權,所有重案、要案、疑案、所有死刑案件(隋唐以後)都必須由皇帝裁定和批準。皇帝可以使用法外懲罰,也可以表現出法外仁慈,赦免任何罪犯。
(B)法律以倫理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強調遵守倫理道德,維護紀律和道德。經過儒漢之變,禮儀已經融入了諸子百家的可取元素,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和司法的原則和理論基礎。其實質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親”“尊”等政治倫理原則。在這壹原則下,儀式的許多內容被直接確定為法律,“七戒三忌”、“八議”和服喪制度相繼成為法律,為後來的法典所遵循。倫理提倡“無訟”“不可訴”,這也造成了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3)法律以刑法為主要刑罰,這壹直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以前的壹切法典——法律通稱刑法,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都在這裏規定,統稱為犯罪,予以懲處。在壹部法律中,沒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混編,證言和口供壹視同仁。另壹方面,專制君主忽視臣民的權利,普通百姓沒有這種意識。他們感到羞恥,厭倦了“打官司”。壹般民間糾紛與政治安全大局無關,商品經濟長期不發達。導致中國古代民事立法比較幹巴巴,與刑法形成鮮明對比。
(4)司法機構從屬於行政皇帝,他擁有國家最高司法權。雖然歷代中央都設立了司法機關,但輔佐皇帝的重要大臣,如中澤友秀、宰相、宰相、內閣大臣,完全可以過問司法。壹些中央行政機構的行政首長也可以幹預或參與司法,而首席司法官壹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壹級,壹個地方的行政長官也主管同級的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公正,自漢代以來壹直是評價地方官員政績的主要項目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