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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管理條例》已經2005年8月6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1]?
2005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3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國務院令第1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訂。?[2]?
編輯修改後的內容?廣播
將《直銷管理條例》第十壹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直銷企業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2]?
法規目錄編輯?廣播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三章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四章直銷活動
第五章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法規全文編輯?廣播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督,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行業發展情況和消費者需求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銷售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以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人。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成為直銷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及其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交易權和經銷權。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不得從事欺騙性、誤導性等宣傳促銷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