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後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1)合同可以約定兩點違約金。1.沒有違約金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違約金,所以不存在雙方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問題。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不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只能要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違約金增加後,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如果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且(1)約定的違約金略高於造成的損失,則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可以推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至於本段所說的“過分超過”所造成的損失,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推斷: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合同簽訂後,違約金由雙方自行約定,但約定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請求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