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信網絡犯罪新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減少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障依法及時便捷返還凍結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電信網絡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種植特洛伊馬等方式,誘騙(竊取)被害人資金進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的犯罪案件。
本規定所稱凍結資金,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銀行賬戶實施凍結措施,並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的資金。本規定所稱受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職責、範圍、條件和程序,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實施返還凍結涉案資金工作。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告知被害人,並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和實施返還。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返還的情況,並就執行中的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查清受害人資金流向,並將涉案資金退回公安機關指定的受害人賬戶。
第五條受害人在返還被騙(盜)款過程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機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應工作。
被害人應當自行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如果本人不能辦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委托關系的真實性。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的,應當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