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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立法解釋:

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根據中國憲法,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從廣義上講,國家機關對規範性文件的解釋也可以屬於立法解釋的範圍,如省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司法解釋:

是指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即最高人民交通法院和最高帆靜國家檢察機關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適用法律問題所作出的解釋。

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區別如下:

1,解釋主體不同:人大常委會屬於立法機關,其解釋屬於立法解釋;“兩高”屬於最高司法機關,其解釋屬於司法解釋;

2.解釋效力不同: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處於工作層面,其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因此中行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3.不同解釋: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對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解釋: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的;法律制定後,需要明確新形勢下的法律依據。“二禪慶典”只是說明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

綜上所述,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解釋: (壹)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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