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間:2001 10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商標法;
3.《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間:2065438+2003年8月30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經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三審通過,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1.第四條第壹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二。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3.第七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4.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記,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記、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5.第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修改為:“(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的特定地點的名稱、標誌、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批準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第壹款第七項修改為:“(七)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