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原意並不是指法律,比如方法和措施詞匯中的法律。國家法只是社會語言發展到壹定階段後的引申意義。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與法的內在屬性不同,效力不同,與國家權力的聯系程度不同,與社會經濟的聯系性質和程度也不同,具體表現為:
1,法和法有不同的內在屬性。法律是壹種權利要求,是反映壹定社會經濟生活要求的權利體系。而法律則是壹種國家意誌,是反映國家意誌要求的真正的法律規範和秩序體系。
2.法律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不同的。法律與國家權力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權力不能作為法律的真正基礎。法律與國家權力有著直接而必然的聯系,法律的普遍性、規範性、國家強制性、國家意誌性等特征都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
3.法律與社會經濟關系的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律對壹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直接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
4.法與法的效力不同。法律沒有國家的意誌,所以它的效力沒有國家的強制傑作來保證。但是,法律具有國家意誌,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
5.廣義的法是指壹切與規範和約束有關的現象和規則,如黨紀、工作紀律、廠規、幫規,甚至人們所說的“家法”。狹義的法律是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與法律相對。
6.廣義的法律是指整個法律,即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