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處理侵占國家集體財產
侵占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補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