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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是否有責任拒絕接受村民的詢問?

法律規定鄉鎮政府有調查核實等法律責任。

答案當然是。在維護村民利益面前,鄉鎮政府是作為“村民的守護者”而存在的。請參見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非法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於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非法手段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鄉政府沒有回復村民的申請。

村民從未見過壹個村的財務收支情況,村委會也從未履行過財務收支公示的義務,侵犯了村民參與村務的權利和對村務信息的知情權。於是,為了了解村裏的財務收支情況,村民向村委會提交了村務公開的申請,但村委會沒有回復。

針對村委會不公開村務的行為,村民向當地鄉政府提出申請,要求查處村委會不依法公開村務的行為,希望“鄉村衛士”能夠查處村委會不公開村務的行為,維護村民權益。兩個月來,村民也向鄉政府詢問調查處理的進展,但壹直未能得到答復。

提起訴訟時,法院判決責令鄉鎮政府履行調查處理職責。

因訴訟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村民委托北京美泰律師事務所代理村民訴訟。律師事務所委托我所優秀青年律師李寧作為本案代理人參加訴訟。

李寧律師的代理律師意見:

1.法律法規規定村委會不公開村務時,鄉鎮政府有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開的法定職責;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有自主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適用不得違反法律。村委會違法行使權利時,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3、村民申請的村務信息是涉及村民利益、村民關心的事項,應依法公開;

4.被告關於“如果村委會幹預處理不公開的村務事務,將侵犯村民自治”的說法,是對法律義務的規避,違反了法律規定。

……

最終,法官采納了李寧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結果村民很高興,鄉政府可以幫他們拿到村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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