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追加被告必須符合訴訟的必要條件。必要* * *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具有同等權利或義務,與原告有壹定利害關系的人。不具備這壹條件的,不得追加為被告。在以個人合夥為被告的訴訟中,全體合夥人與被告是必要* * *關系,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在集體企業上,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是相互必要* * *關系。對於不必要的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予準許。追加被告必須明確。法律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所以訴訟中必須明確追加被告。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認其存在。法律認可是指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而被認可的其他組織。自然人要有戶籍。法律的存在是訴訟的必要前提。以已經終止或者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人是訴訟主體。追加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為防止被告人錯誤追加,無論是依職權追加還是因當事人申請追加,都要有基本證據證明兩個問題。第壹,追加被告是需要在同壹訴訟中的被告。第二,需要證明被告的存在,並提供詳細的資料。不得基於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請求而盲目追加被告。依職權追加被告人前,必須根據案卷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追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 * *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必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