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集中”是指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福利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分散”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相對分散地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通過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實現個體就業,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集中和分散的就業方式各有優勢。
壹方面,集中就業可以大規模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方便為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提供培訓,提供合適的設施設備。
另壹方面,分散就業可以靈活安排殘疾人就業,有利於他們融入社會。實踐證明,集中和分散就業模式相輔相成,成為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的兩個主要渠道,為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國務院制定了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壹條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