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概念不同: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流轉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三者的具體概念應該是明顯不同的。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其稅收收入中代扣代繳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匯繳,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經濟往來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委托征收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受稅務機關依法委托,代表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征收稅款的活動。第二,內涵不同:
從以上三者的概念差異,我們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包括:(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二)為納稅人辦理統壹存貸款業務的單位。扣繳義務人包括:(1)委托加工單位;(2)生產原油和重油的裝置。從法律角度講,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是有壹定區別的: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並直接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並代為支付。扣繳義務人是壹種特殊的納稅人,介於納稅人和納稅人之間。壹方面,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另壹方面,稅收上繳國庫,就是在履行納稅人的義務。可以說,在壹般實踐中,這兩類債務人都是自然債務人。至於委托代理人,區別比前兩者更特殊。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委托代理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的稅種為零散稅和異地稅。同時,相對於作為自然義務人的前兩類義務人,稅務機關必須審查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是否具備征收稅款的能力和素質,確定受委托單位和人員,並與受委托單位和人員簽訂協議。而且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行政委托,稅務機關可以視清算情況的變化單方解除協議,但委托代理人不能單方解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