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煙喝酒;
2.多次曠課、逃學;
3.無故待在家裏,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5.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6.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7、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參與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8.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
9、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包括以下內容:
1,糾集他人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
4.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的;
5.從事淫亂、色情或賣淫;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
8.吸煙和註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總結壹下,未成年不良行為包括抽煙喝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宿,離家出走;沈迷網絡;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等不良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