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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修訂的法律

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0月28日下午閉幕。會議通過了《城鄉規劃法》(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修訂了《民事訴訟法》(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律師法》(2008年6月1日實施)、《節約能源法》(修訂)。

以下是對2008年司法考試改革中各項法律的變化及其影響的概述,希望能為2008年的考生提供壹些有價值的信息。

城鄉規劃法

1.立法加強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的民主。

按照現行體制,城鄉規劃屬於政府。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城市的規劃由國務院批準,省轄市的規劃由省政府批準。為了增加城鄉規劃編制的民主性,便於城鄉規劃實施後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法律在批準前規定了明確的程序,即規劃必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規劃編制機關在將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該法強調人民參與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城鄉規劃,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布時間不得少於30日。

3.為解決“違法建築”這壹突出問題,《城鄉規劃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該法明確規定了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並授權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當事人對政府采取的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也應對錯誤的強拆決定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城鄉規劃法》是壹部新的法律,也是對當前社會發展中熱點難點問題的反映和規定。以上幾點與人大的職權和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等有關。2008年,很有可能會在教材中加入這方面的內容。在憲法和行政法中,也可能作為選擇題的選項來考察。這個法律條文不多,考生可以看看。另外,作為社會熱點,也可以作為論述題的題目,這個考生應該也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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