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水費違約金的前身是滯納金,壹般是行政事業單位拖欠應繳費用的強制處罰措施。目前全國自來水公司基本都成了企業,無權收取滯納金。違約金是壹種合同行為,雙方在供水合同中約定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大部分自來水公司直接照搬以前的滯納金標準,以違約金的形式納入供水合同。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
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供水水質和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通知供水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復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修復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壹)挪用或轉用城市公共供水;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的;
(五)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抽水;
(六)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有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