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房子裝電梯是壹項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很多既有住宅,包括老舊住宅,都裝了電梯,告別了爬樓難,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出行,讓人心情愉悅。
但全國各地的居民樓安裝電梯的設計項目,進度不壹,效果也不壹樣。究其原因,是不是對加裝電梯的政策支持、加裝電梯的設計、入戶技術、安全保障、協同推進等都有系統的考慮和解決。各級政府、有關組織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總則和物權編的有關規定積極行動。對於不支持合作的少數居民,大部分有意願的居民要盡最大努力去說服和勸導。實在無法協調的,可以向社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反映,社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申請相關組織進行調解,促使全體業主同意。對於反對、阻止安裝電梯的業主,多數願意安裝電梯的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持安裝電梯,排除障礙,按照樓層比例分攤費用。判決不自動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少數業主以所謂影響通風、采光、安全隱患、房價貶值等不同理由請求停止安裝電梯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調解工作,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現行《居住建築安裝電梯管理辦法》關於業主投票比例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壹致的,既有住宅安裝電梯的業主投票比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八條和2021至1的規定執行。即業主申請安裝電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並經專有部分占四分之三以上、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以總建築面積為1200㎡的12專有部分的6層既有住宅為例,只要業主和8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為800㎡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