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壹種訴訟行為。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壹項法律監督權。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在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
第230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