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將向當地質監部門舉報或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12365。
2.如果在流通領域發現假冒偽劣商品,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或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12315。
3.關於獎勵,根據《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六條,根據不同情況和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價值,壹次性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如下:貨物價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給予獎勵,分別為56%、34%、13%、01%。
如何舉報壹個企業?
1.舉報業務的方式如下:
(1)可以撥打市場監管投訴舉報電話;
(2)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網站投訴平臺進行舉報;
(3)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綜上所述,舉報假貨是有相應獎勵的。
法律依據:
《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壹條。
為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規範全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舉報獎勵制度,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機關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活動,舉報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四條
舉報下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屬於本辦法的範圍:
(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者冒用商標、包裝裝潢廠名、廠址、產地以及包裝、標簽的產品的;
(二)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產品及其包裝、標簽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四)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生產、銷售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
(六)生產、銷售過期、變質產品。
第六條
對舉報有功者,根據不同情況和執法部門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價值,壹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壹)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按照舉報有功等級給予獎勵,分別為5-6%、3-4%、1-3%、0-1%;
(二)對重大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或未作出行政處罰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金額的4-5%、2-3%、1-2%、0-1%進行獎勵,每起案件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