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總的原則是原告是被告,但不同的案件可以變,比如侵權案件,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有些案件是專屬管轄,比如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合同糾紛。涉外商事合同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提是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合同在中國領域內履行。此外,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由被告人被監禁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法院管轄。所以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在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涉及合同糾紛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