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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該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有行政處分的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利用行政執法監督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

(二)失職或越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予以糾正,並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壹)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

(二)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取消先進評比資格,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應當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吊銷行政執法證、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並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利用行政執法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

(二)失職或越權,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行政賠償,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

(四)不落實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的;

(五)不遵守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或者不執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有關事項報送備案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爭議裁決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

(九)拒絕、妨礙或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

(十)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其他單位和個人阻撓或者妨礙行政執法監督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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