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換句話說,利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註射鴉片和替代麻醉劑的人戒除毒癮,限制和禁止毒品和器具的種植、儲存、制造、運輸和販賣,是壹項社會風俗改革工作。也被稱為吸煙和藥物控制。
毒品危害性的主要表現:
1,嚴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並腐蝕政治機構,加劇腐敗;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導致藥物濫用的主要原因是:
1,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漸漸養成了毒癮;
2.空虛的心靈,尋找刺激;
3.我不相信吸毒後戒不掉,結果無法自拔;
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被誘導吸毒;
5.親戚朋友之間的互動;
6、抑郁、沮喪,用藥物麻醉自己,擺脫苦惱;
7、因治療疾病,長期使用某種藥物而產生依賴性和成癮性。
吸毒者的跡象壹般包括:
1.在家或工作時偷錢或物品,或突然頻繁向父母或朋友要錢或借錢;
2.長期躲在自己房間裏,或者遠離家人和他人,不願意見人;
3.出門神秘鬼鬼祟祟;
4.持有毒品和吸毒工具;
5.遮住收縮的瞳孔,在不合適的場合戴墨鏡;
6、面色陰沈,目光呆滯,食欲不佳,身體消瘦;
7.夏天穿長袖襯衫遮住手臂上的註射針孔;
8.情緒不穩定,異常憤怒,發脾氣,坐立不安,
9、經常出入偏僻的地方,無緣無故與吸毒人員交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