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毆打致輕傷的賠償項目包括:受害人受到的人身傷害、因醫療發生的各種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打架受輕傷被拘留不會算犯罪記錄。輕傷拘留屬於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不會有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壹般是指壹個人過去的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從上面可以看出,輕傷壹般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如果通過調解進行民事賠償,不處罰就不會有犯罪記錄。即使警方立案,也不會有處罰結果,只會有涉案記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