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提出有罪無罪的概念是壹個假言命題,同時表述非常不完整,也是壹個前提條件不充分的假言推理,存在邏輯錯誤,見義勇為與無罪之間沒有必然的否定邏輯關系;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層面。見義勇為是道德範疇的概念,罪與非罪屬於法律規範的概念。單純混淆顯然是不合適的。準確的表述應該是:見義勇為人員造成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傷亡的,是否構成犯罪?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道德傳統所崇尚的理想道德標準,也是人們壹直追求的。《論語·為政》說:“見義而不為,無勇也。”看到什麽是正義,就要勇敢去做,甚至可以不顧個人安危。這是很大的正義感。見義勇為是道德範疇中的壹種理想道德,具有較高的道德層次和思想基礎,具有現實意義。壹些地方政府對此有具體定義:“見義勇為是指不承擔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公共或者他人利益,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同時也要看到,見義勇為是壹種理想道德,但不是公民義務道德。必須遵守的道德是義務的道德。做法律允許的事情,遵守法律,是義務道德的底線。要求每個公民都有很高的道德水準和理想道德,人人都可以勇敢,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嚴禁越過法律底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秩序規範。
如果上述論證合理,那麽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應該是公民的義務,否則,無論行為的動機和出發點多麽高尚,都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勇敢的人沒有例外。由此,見義勇為的行為和後果被納入法律的範圍。認為只要見義勇為,任何後果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壹種情緒化、非理性的觀點。除了對法律的誤解,這種情緒還反映了壹個普遍的疑惑:當自己或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時,該如何為自己或他人辯護?在法律意義上,正當防衛有嚴格的定義。法律保護和鼓勵公民行使自衛權,但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很多人認為開車追堵罪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說明很多人有用法律看問題的好習慣。但是,有壹點被忽略了。逮捕作案後逃跑的犯罪分子和防衛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範疇,可以采取的行動也是完全不同的。從這壹事件非常充分的報道中可以看出,被打死或打傷的犯罪分子所實施的行為屬於搶劫而非搶劫,這與刑法第20條的規定並不完全相符。張德俊幫助被搶婦女抓住歹徒的行為值得稱贊,但采取已經造成不法侵害者傷亡的行動,顯然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必要的。
認為只要“見義勇為”,就可以超越法律規定而不承擔法律後果,甚至濫用自衛權,只會導致以暴制暴、私刑、報復等嚴重後果,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這不是法治的進步,而是倒退。沒有法治,就很難為公民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守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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