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是運送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工具,保障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中國國務院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中強調,要建立健全校車法律法規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校車優先通行權,加強校車監管,保障校車安全,規定校車必須安裝衛星定位和限速裝置。2012年3月,我國校車新國標實施。學生上下車校車,可以刷卡,家長可以收到短信。
校車由公安機關教育局和交通部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資質進行監管和嚴格考核,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從事與學校無關的運輸業務,拒不整改指出的問題,駕駛員、操作人員不參加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校車資格,收回校車標牌。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2、學生遇到這種情況——校車司機不嚴格按照核定人數載客、超員、超載,應拒絕乘坐並告知家長或老師,家長或老師向校車安全負責人報告:
3.家長可撥打110或122舉報接送學生兒童車輛違法違規行為,也可撥打當地運管機構統壹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當地教育局投訴。各地運管機構將及時調查處理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積極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處理超載。舉報時,最好提供超載公共汽車客運企業名稱、駕駛員姓名、車牌號等信息。,以便及時查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