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的受傷程度和部位;2.醫院出具的關於治療、休息、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3、實際住院時間;4、工傷職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性質;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6、工傷職工自己的意見;7.其他影響工傷職工待遇和工作的因素。8.工傷假的期限不低於住院治療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於醫生建議的休息期限。9.員工因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以其所在機構和醫院(包括作為主題醫院的體育場員工)批準的假期為準。10,醫院要根據勞動者是否需要住院來審批工傷假。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經醫院同意;需要住院治療的,工傷假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息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後的休息和治療期限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職工受傷的程度和部位、工作內容合理確定。11.職工對醫院批準的工傷假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批準。職工受重傷且治療期較長,不服從醫院批準的工傷假的,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批準工傷假。12.在批準的工傷假期內,員工的工資將繼續支付。經批準的工傷假期結束後,員工應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果他們的原工作因受傷而受到影響,部門主管可以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他們的原工資不變。工作期間仍需門診治療的,醫院和科室應妥善照顧,確保其治療在工作期間不受影響。13.員工在批準的工傷假期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的,應申請事假。未申請事假者,按曠工處理。在申請事假期間,他的工資將不再發放。14.員工因工負傷,所在部門應在3日內填寫《員工事故報告》,註明屬於工傷,並按規定程序與各部門、公司董事會簽。公司認為屬於工傷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壹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工傷待遇。
法律客觀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