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印發管制刀具識別標準的通知: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關於部分刀具管制的暫行規定》(〔83〕公發(治)31號)和有關民用刀具國家技術標準,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1.任何符合以下標準之壹的刀具都可以認為是管制刀具:1。匕首:有柄、有刀格、有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1)。帶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見圖2)。圖2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的帶自鎖的折疊刀(見圖3)。圖3。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刃長超過150 mm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見圖4)。圖4 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220毫米(見圖5)。圖52。各種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徑r大於2.5mm的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範圍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4.描述:它指的是刀上用於握持的部分(見圖6)。指刀的壹部分,用於將刀柄與刀刃隔離開(見圖6)。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割、刺功能的部分(見圖6)。4.血槽:指刀體上的特殊凹槽(見圖6)。5.葉尖角度:指葉片上的點與葉片背面(或另壹葉片)距離葉尖和葉尖10 mm處形成的角度(見圖6)。指刀體用於切、削、劈的壹面。壹般情況下,切削刃的厚度小於0.5毫米(見圖6)。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圓弧度(見圖7)。圖7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