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降低商品規格和檔次;
(二)其他商品的折扣、補貼和贈品;
(三)給予更多的數量和批次優惠;
(4)其他不正當手段。
個別商品的成本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該商品的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的下浮幅度確定。商品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由商品行業組織根據市場情況和商品特點計算提出,市物價部門確認並公布。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商品成本分為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生產成本包括制造費用和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營業成本包括進貨成本和流通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第五條經營者可以依法降低下列商品的價格:
(壹)農副產品未經加工或者粗加工的;
(二)淡季或臨近淡季;
(3)臨近質量保證期和有效期;
(四)市場嚴重滯銷;
(五)因生產、停產、停業等需要處理的;
(六)空置積壓;
(七)有其他正當理由。
處理降價商品時,必須註明價格和降價原因。第六條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情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準確核定單項商品成本,準確記錄各項商品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部門投訴(舉報)低價傾銷行為,物價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票據、憑證等資料。第八條低價傾銷,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