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些讀者看到這個題目會奇怪怎麽會有人犯這樣的錯誤。事實上,這種困惑經常出現在政府采購或者國企采購面前。如果妳不相信我,請聽下面作者的故事。
去年的壹天,筆者作為采購管理部的負責人,收到了壹封律師事務所針對我公司年度法律服務采購的投訴信。投訴的主要內容是項目未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規定的相關程序實施,如采購文件發售時間不足5天;采購文件只在企業相關網站上發布,不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接到投訴後,筆者立即查閱了該采購項目的相關資料:采購部根據企業相關規定購買公司年度法律服務,年度服務不高於50萬元,公司法律服務采用“公開遴選”的采購方式選擇。
之所以投訴,是因為律所混淆了采購和招標的區別。法律咨詢服務的采購是典型的“非招標項目”。本項目的采購只需遵守企業相關內部制度即可。投訴中提出的問題都是《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關於招標投標的規定。
筆者在企業做內訓必須了解的第壹個概念是“采購≠招標”。
如果把采購簡單理解為“買東西”,那麽招標只是采購的壹種方式,而且是所有采購方式中最特殊的壹種方式。因為它的許多過程都受到法律的約束。
筆者在檢查壹家下屬分公司的采購規範性時,遇到了采購部門混淆招標采購概念帶來的內控風險。分公司在壹個采購項目的決策文件中,都是用“招標”二字表達“采購”的意思,而後期使用的采購方式是單壹來源。這樣的混亂,無論是在上級部門的檢查中,還是在內外部的審核中,都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違規風險。
不是所有的采購都是“招標”。作為壹個非采購專業的學生,妳會迷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