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律史上,鄧也被認為是壹個“大人緣”,有幾個“第壹”被他占據:第壹個公開反對西周以來的“禮治”;他第壹次提出了“事情由法律決定”的觀點;編輯了第壹本私刑書――竹刑。當然,這些“第壹”大多還是道聽途說,難以確定。不過,另壹個“第壹”可信度很高,那就是他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有據可查的訴訟律師。
中國的律師歷史不到100年,都是舶來品。在此之前,中國古代社會有壹類人,他們的職業是幫助別人處理官司。這種人被稱為“訴訟律師”。訴訟律師壹直受到政府的扶植,不被輿論所容忍,但他終究還是挺過來了。如果要追根溯源,他們的祖先是鄧。
《呂春秋/李傕》載:
“鄧”和有監獄的人做了壹個約定:大監獄是壹件衣服,小監獄是壹個巴掌。獻衣學訴者不計其數。就拿對與錯來說,對與錯,對與錯是過分的,但可以也不能壹天天改變。想贏就贏;想輸就輸。
鄧憑借自己對法律的熟悉,不僅以賠償的形式引導他人打官司,甚至還制定了收費標準。這種行為,類似於現代律師的行為,是古代訴訟律師的本真。
古人對訴訟壹直有壹種恐懼感,這主要是由於司法的獨斷專行和官方對訴訟的壟斷,使得訴訟當事人孤立無援,任人宰割。還有壹個原因是當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所以把訴訟當成了壹條令人望而生畏、難以預料的路。因此,壹方面,鄧的行為為許多訴訟當事人提供了急需的法律幫助。“訟師無數”這句話道出了鄧行為在民間的流行,也為我們解釋古代訟師在官方打擊和道德譴責下並未消失的怪現象提供了發人深省的材料。
訴訟的關鍵在於明辨是非,但是非的標準因人而異。官民的標準往往差別很大,史家的話難免受到正統的影響。因此,所謂“以對為錯,以對為錯”只能解釋鄧的反駁,絕不應作為認定鄧故意顛倒是非的依據。很明顯,春秋時期的政法是專制的。鄧以民間身份參與訴訟,不存在以歪曲是非的手段控制訴訟成敗的可能。他之所以“想贏,就贏;根本原因恐怕壹方面是他對法律了如指掌(他親自編的刑書),另壹方面是他是壹個能言善辯的演說家,“持模棱兩可的話,不設考證的話”,他的口才不是詭辯。在《荀子》中,鄧把的謊話叫做“事出有因,言之有理”。"
《呂氏春秋/李傕》中有壹段話,符合鄧作為訴訟人的才華與機智:
湖很大,鄭知府有人淹死。人們得到他們的死亡,有錢人要求贖回,人們要求很多錢。鄧天:"平安。人家壹定不賣。”當死者遭受,他告訴鄧,鄧回答說:“安全。沒什麽可買的了。”
壹件事,從不同的立場出發,可以抓住雙方的關鍵,這只是“模棱兩可的陳述”的註腳,也是訴訟律師謀生的基本功。也許有人會從道德和人情的角度批評鄧的行為,但我們也不希望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