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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法律解析:(1)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是收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證明的當天。(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三)以賒銷或者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四)預售商品的,以商品發出之日為準。(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為收到代銷單位開具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六)提供應稅服務的,為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取得收款憑證的當天。(7)如果貨物被視為已售出,則為貨物轉移之日。(八)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是以貨物(包括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壹種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征收的稅收。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壹,占我國所有稅種的60%以上,是第壹大稅種。增值稅由國稅局征收,稅收收入50%來自中央,50%來自地方。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稅收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2019 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民大會堂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示,4月1日降低增值稅,5月1日降低社保費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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