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壹種天然的血緣關系,這種血緣關系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因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血緣關系而存在,除因壹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終止。在正常情況下,他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只能因為父母將孩子送人收養而解除。
2.法律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對應於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即自然血親關系,是法律發明的父母子女關系。法律發明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人為確立(如收養、再婚等法律行為和事實上的撫養關系)並經法律確認的,在法律上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本法提出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因死亡、解除收養、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贍養關系變更而終止。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詳情如下:
(1)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即基於收養的虛構效力,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具有與自然血親之間相同的法律意義,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2)繼父母子女關系
因父母壹方死亡或父母離異,父親或母親再與他人結婚時,即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孩子與父母再婚的配偶稱為繼父母,丈夫或妻子稱再婚配偶的孩子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父母再婚形成的姻親關系。
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是父親或母親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獨立生活;二是父親或母親再婚後,未成年或非獨立繼子女隨繼父母生活或不由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三是父親或母親再婚後,未成年或非獨立繼子女長期隨繼父母生活,由繼父親或繼母親撫養。在我國,只有共同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子女之間,才存在法律上的虛構血緣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只是姻親,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