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其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符合國家衛生委員會《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幼機構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
3.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托幼機構場地設施要求:
1,場地是1樓還是2樓。原則上有適宜的戶外活動場所,場地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2、應設置在安全無汙染、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排水順暢、平坦幹燥、基礎設施完善、環境適宜、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場地。
新建、改建、擴建托幼機構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托兒所、幼兒園設計規範》(JGJ39)和國家有關抗震、消防標準、電氣安全的規定。
3.應有與規模和服務功能相適應的建築面積。根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應設置嬰兒起居室。
4.建築由嬰兒起居室、服務管理室、附屬房間和其他房間組成。
5.室內裝修應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配備滿足嬰幼兒心理發展的基本設施設備、嬰幼兒護理設施設備、玩具、圖書和遊戲資料,並設立遊戲區。
6.應有室外活動場地或光線充足的向陽房間,配備合適的玩具和遊戲設施,並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機構附近的公共場地。
7、應配備防暑保暖、衛生消毒、安全防護和符合規範的報警監控設備。辦公室內應有監控視頻觀察區,對托幼機構內所有場所(成人廁所、更衣室除外)進行無死角監控。
8、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消防安全疏散的規定,並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