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減少和解決因女職工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2、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責;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衛生、醫療保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和婦女組織應當依法監督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5.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健康知識培訓;
6、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7、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限制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如結婚、生育等;
8.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辭退其或者與其解除勞動聘用合同。除非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經期國家禁止的勞動:
1.女職工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2.女職工經期從事站立工作超過2小時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休息;
3.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保健費。
綜上,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女職工。
文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衛生、醫療保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和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