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專業技術培訓的認證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員工應在入職後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壹般來說,企業在為員工辦理入職手續時,要簽訂合同。如果企業長期拒不簽約,甚至拒不簽約,員工可以自行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