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號為勞辦發[1997]15。
發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1997-01-31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檔的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批復
(勞辦發[1997]第15號)
河南省勞動廳:
妳院《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政策問題的請示》(豫勞財[1996]第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壹、關於女性高級專家的退休年齡。凡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高級專家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及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指示的通知(勞
二、關於補發職工工資的時間問題。我局同意妳局的意見,在處理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的,企業應自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向職工補發工資。
三、關於執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法》第25條是關於企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而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不是對勞動者的壹種懲罰。因此,企業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而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執行。
四、關於信訪部門受理和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職權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以及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只要勞動爭議符合仲裁委員會的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當依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受理。
五、關於不經仲裁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能否受理的問題。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達成協議,當事人就勞動爭議提起訴訟後又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裁定勞動爭議應當由仲裁委員會先行處理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正在對勞動爭議進行審查或者對實質內容作出調解、裁定、判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六、關於“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於職工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老〔1983〕61號)和《關於職工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老〔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
壹九九七年壹月三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