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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醫療器械如何處罰?

法律解析:未經許可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和單位提出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申請,沒收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違法行為期間該單位所取得的收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該單位違法行為期間所得, 並處以所得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並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10年: (壹) (二)未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影響產品安全有效的; (三)經營和使用無證、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經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的;(四)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後拒不召回,或者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後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的;(五)委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對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未進行管理的;(六)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舊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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