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其職務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失職行為的,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只有這些人才能獨立構成瀆職罪,其他人員只能是本罪的* * *犯,不可能獨立構成本罪。這類犯罪在實踐中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或者嚴重履行國家權力而違反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