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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條約》關於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意義

《非戰公約》的意義在於:①歷史上第壹次以普遍性國際公約的形式,正式宣布放棄使用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在此之前,西方傳統國際法理論和實踐壹直主張,將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和實施國家政策的手段是合法的,主權國家擁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②是二戰後德國和日本審判主要戰犯(反和平罪)的重要法律依據。(3)《公約》是壹份宣言性的國際文件,已經成為壹種國際慣例,沒有失效日期。它所反映的限制戰爭的基本原則被後來的《聯合國憲章》等國際文件所繼承,從而推動了宣布侵略戰爭非法的歷史進程。該公約的缺陷在於:首先,它籠統地使用了“戰爭”壹詞,但沒有明確區分侵略戰爭和自衛戰爭、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第二,它使用了“放棄戰爭”壹詞,而不是當時壹些國際文件中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使侵略者有可能通過不宣而戰或借口其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來為自己開脫。第三,公約的約束力被美、英、法的保留削弱。美國的保留是維護門羅主義作為其國防體系的壹部分;英國的保留意見是,世界上壹些地區的“幸福和完整”對英國的和平與安全有著特殊和重大的利益,因此保衛這些地區不受攻擊必須被視為自衛措施;法國保留在盟國受到攻擊時支持它們的權利。這些保留超出了自衛權的範圍,代表了帝國主義國家的強權政治。《非戰公約》在國際法和戰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制止侵略戰爭的作用。

原因是:1。凡爾賽體系的建立和華盛頓體系的建立,暫時緩和了大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2.各國實力對比沒有實質性變化。

3.壹戰後,人們渴望和平,和平運動發展起來。

4.世界各國政府也普遍奉行和平主義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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