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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的五層含義

具體來說,法律是調整社會行為的規範這壹命題至少包含五層含義:

第壹,法律直接規範人的行為,不問主體的身份或地位。馬克思說:“對於法律,除了我的行為,我根本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也就是說,法律壹般不以主體為區分標準,直接調整人的行為,即不以物待人。

第二,法律(尤其是現代法律)只調整人的行為,不直接調整人的內心思想。這是法律與道德、宗教的壹大區別。例如,道德規範通過思想(或良心)和輿論來調節和控制社會關系,而宗教教規則通過信仰來完成社會調節。

第三,法律只規範人的社會行為,而不問純粹的個人行為。即使是社會行為,法律也不總是過問,只是調整那些比較重要的、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把壹些社會行為留給道德去處理。這不僅有助於減輕法律的負擔,也增加了人們行為的自由和社會實驗的範圍。

第四,法律作為“規範”,是對社會行為的壹般調整。法律是根據現實生活中與人類行為有關的許多相似或類似的現象和事件的規律性或規律性而抽象概括出來的壹般行為準則。這使得法律能夠作用於所有相似主體的相似行為,而不像個別指導那樣對具體行為和事件給予具體指導。每個人只需要依法行事,不需要任何人事先批準。

第五,法律作為壹種“規範”,在實施中普遍適用。這裏既指法律規範的全球約束力,也指法律規範的反復適用。法律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所以可以反復適用。這將法律(即規範性法律文件)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如任命令、逮捕令、判決書等)區分開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普遍性意味著不允許以懸而未決的問題的特殊性來排斥既定規範的普遍性,更不能以“永不再犯”的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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