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房屋出租是否屬於經營行為。
租房是否屬於經營行為,取決於租房的主體。如果是公司租房,那就是經營行為。個人出租房屋壹般不被認定為經營行為。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
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二、如何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1.租金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
因房屋租賃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並可以尋求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證。
2.如果協商不能解決,請求調解。
協商不成的,可以找居民自治組織或者居委會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
協商不成的,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房屋是否屬於經營行為,取決於租賃的主體。比如個人租房,壹般不被認定為經營行為。公司出租房屋,可以認定為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