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配偶有三個要素:1,配偶;2.不以夫妻名義;3、連續穩定* * *帶活。符合這三個要件就構成了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辜壹方應依法制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連續穩定生活的,構成重婚,應依法懲處。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僅在總則中明確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而且在其他各章的相關規定中也規定了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以夫妻名義重婚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寫道,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2010年2月1994、1日頒布)頒布實施後, 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主要有以下幾種:(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登記,重婚。也就是兩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騙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重婚與登記處工作人員串通領結婚證。(2)與配偶登記結婚,但未經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為重婚,是先合法結婚後事實婚姻的類型。(3)重婚是指夫妻雙方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兩種事實婚姻的重婚。(4)未經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原配偶同居,然後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這是事實婚姻後的合法婚姻類型。(5)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以夫妻名義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並再婚的。。因此,重婚在某種程度上與事實婚姻聯系在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