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殘疾人後,其支付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可按支付工資的100%扣除。殘疾人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企業向殘疾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減免80%。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雇用殘疾人達到省政府規定比例的企業,免交殘疾人保證金。
對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支持;
1.稅收減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壹定比例的稅收減免;
2、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申請政府補貼;
3.崗位補貼: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穩定工作崗位的,可獲得壹定的崗位補貼;
4.財政貼息:對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崗位的企業,可申請貸款財政貼息,用於購買生產設備;
5.職業培訓支持:政府將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競爭力;
6.就業服務: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咨詢、職業介紹等服務;
7.創業扶持: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提供創業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
綜上所述,企業招用殘疾人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包括所得稅前工資成本扣除、免征增值稅、按需退還政策、工資個人所得稅減免80%、免征殘疾人押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以鼓勵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促進殘疾人社會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失能、孤老、烈士收入;(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