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符合這個條件,就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賠償。因工死亡賠償金按上年度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喪葬費按照統籌地區職工6個月工資計算。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給予補償。我國目前只是在立法上對加班費進行了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過勞導致的“過勞死”,所以對勞動者的保護還停留在經濟層面,還沒有上升到生命安全的高度。過度勞累的勞動是“過勞死”的罪魁禍首,但用人單位不必為此承擔任何法律風險。這種“無責過勞”,加劇了“過勞就業”的魯莽。因此,我們必須將勞動者的休息權上升到更高的保護層面,在立法上正名“過勞死”,及時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疇,讓“過勞死”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從而加大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根除用人單位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陋習,協調勞資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發展。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以上賠償與是否繳納工傷保險無關。只要是因工死亡,都可以獲得賠償。唯壹的區別就是工傷保險基金賠,妳不交保險單位賠。4.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詢問或者直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