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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企業是否承擔責任?

企業是否對意外死亡負責要視情況而定,分析如下:

1.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屬於工傷的,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2.該員工不屬於工傷,公司沒有責任。

意外死亡賠償:

1,搶救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2.失去的時間。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喪葬費。侵權人死後,要給他買墓地,安葬,火化,埋葬。這時候就產生了喪葬費。

4.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後,侵權人應當向死者的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

5.被贍養人的生活費。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

6.交通費用。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綜上所述,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或者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自殺除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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