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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特殊的偵查手段?

目前,我國立法側重於偵查實踐中廣泛使用的特殊偵查手段,如監控、強制采樣、心理測試、誘惑偵查、臥底偵查等,但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安全法》中對“技術偵察”有模糊的規定,但對於哪些手段屬於技術偵察以及相關的演練程序,並沒有進壹步明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狀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立法者希望賦予偵查機關更靈活的破案和取證權利,增加打擊犯罪的效果。眾所周知,這不僅使得偵查機關“不正當”地使用特殊偵查手段,不利於打擊犯罪,而且偵查機關的使用缺乏限制也不利於保障人權。因此,特殊偵查手段應當得到法律的授權和規範。

偵查手段本身並不是永恒不變的,其類型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擴展,這是壹種客觀趨勢。首先,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種因素誘發的犯罪激增,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手段更加多樣化,更加隱蔽,對偵查的對抗性更強,使得近年來隱性案件和積案增多。目前,普通的偵查手段已經難以滿足打擊壹些新型犯罪的需要。其次,目前我國在偵查物資和人力資源上的投入嚴重不足,偵查機關需要在資源配置有限的情況下應對日益嚴重的犯罪。偵查效率原則要求較少的資源可以產生較大的偵查效益。這些特殊的偵查手段大多可以縮短案件的偵破時間,避免過度消耗資源。同時,特殊偵查手段獲得的證據,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往往難以被法院采納,大大削弱了打擊犯罪的效果。要認定通過這些手段獲取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首先要解決這些手段的合法性問題。雖然這些特殊的偵查手段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偵查機關在實踐中也因偵查工作的需要而客觀使用,但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不僅會使偵查權陷入非法操作的罪名,而且不利於對這些偵查手段的監督和控制。“通過合法手段行使權力必須被承認是合法的;否則就很難完成社會賦予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通過刑事訴訟法來確認這些特殊的偵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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