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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異地起訴壹個人嗎?

壹個人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例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起訴。應當提交起訴書,並根據對方人數提交相應份數;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等。;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納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免繳未獲批準,仍不提前繳納,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6.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 *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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