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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支付令是什麽意思?

壹般來說,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禁止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法院執行支付令的具體實施過程如下:

1.當事人必須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匿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

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已經陳述;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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