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支付令的具體實施過程如下:
1.當事人必須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匿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
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已經陳述;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