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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錢是要還的嗎?

是指被執行人需要履行或者實現的法定義務,而不僅僅是要償還的金錢。

壹、執行標的的含義和範圍

執行對象是執行程序中的壹個核心概念,是指執行依據(如判決書、裁定書)中明確規定的應當由被執行人完成的具體事項。這些事項可以是金錢的支付,如賠償、貸款等。也可以是交付貨物,如返還扣押的財物;也可以是某種行為的表現,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等。因此,執行的對象不僅限於金錢給付,而是涵蓋了各種法律義務。

第二,執行標的與金錢給付的關系

雖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金錢支付是壹個常見的目標,但目標並不等同於金錢。金錢給付只是執行標的壹種形式。當執行依據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壹定金額時,執行標的就是這筆錢。但當執行依據要求被執行人履行其他非金錢債務時,執行對象就不再是金錢。

第三,執行目標的確定和實現

執行對象的確定取決於執行依據的內容。法院在制定執行依據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明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依據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執行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目標的實現。

第四,執行目標的變化和調整

在實施過程中,有時無法或難以完成實施依據所確定的實施目標。此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調整執行標的。經審查,法院認為變更或者調整執行標的合理的,可以作出相應裁定。

總而言之:

執行對象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根據執行依據必須做或不做的內容。它不僅限於金錢給付,還包括貨物交付、行為履行等各種形式的法定義務。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依據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確保執行目標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6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規定: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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