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即自願工作時間。超過這個時間的工作視為額外勞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每周累計工作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屬於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三個基本原則:
壹、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是指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有權選擇對方,有權就合同內容表達自己的獨立意誌。自願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主張自己的權益和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誌。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不符合自願原則。對雙方來說,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平等自願的原則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第二,協商壹致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使雙方對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含義達成壹致。只有協商壹致,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生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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