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生命和健康的權利。
第二,公民有姓名權。有權決定?按規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盜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視為侵犯姓名權。命名權的行為。
三、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五、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6.公民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8.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公民權利。
擴展數據:
身體的自由
身體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妨礙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
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旦被非法剝奪和限制,就是對他人行為自由的侵犯。
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權也被稱為決定意誌的自由和意誌自由。在現代社會中,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從事合法的思維活動和觀察社會現象是民事活動的前提,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思考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心思維活動的權利。
非法限制或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是壹種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侵權人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損害他人財產、名譽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所描述的情形,屬於以欺詐手段侵犯他人意誌自由權利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欺詐是壹種故意使人陷入錯誤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詐騙者有捏造事實的行為,這是壹種故意侵害思想純潔性的行為。所以,只要故意讓被騙者陷入錯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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